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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市水电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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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规范米林市水电产业园科学、绿色、集约、高质量发展,抢抓米林撤县设市、雅鲁藏布江流域水电开发及国家清洁能源战略机遇,立足我市水能、生态区位优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持续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全面提升市域经济发展质量与综合实力。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西藏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林芝经济开发区“一区多园”产业规划(2023-2035 年)》《林芝市清洁能源上下游产业链招商规划》和米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是林芝经济开发区“一区多园”的重要组成分园,定位为工程能源基地、能源升级与应用示范区。重点围绕服务保障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构建“能源保供主导、绿色载能支撑、装备制造配套、科创服务赋能”的主导产业体系。核心聚焦“水风光储多能互补、绿色高载能与新材料、水电工程装备与配套制造、工程建设与综合服务、清洁能源科创与数字产业”五大产业。以近期(工程建设期)—中期(投产初期)—远期(成熟期)优先落地时序推进重点发展产业:工程建设期重点发展绿色建材、装备制造、施工配套、物流仓储、运维服务等相关产业;投产初期重点发展储能配套、服务保障、绿色工业等相关产业;成熟期发展数字能源、绿色算力、制氢制氧、科创研发、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米林市水电产业园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管理、运营活动,以及所有入驻企业和米林市水电产业园服务中心、派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的履职行为。本办法所称水电产业园,包含米林水电产业园、派镇水电产业园两个园区载体,实行统一制度、分园运营、一体管理。

第四条 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下属机构米林市水电产业园服务中心米林水电产业园的统筹管理和综合服务部门派镇人民政府为派镇水电产业园的统筹管理和综合服务部门,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给与技术指导。市自然资源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发展应结合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严禁两高一低”项目入园,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

第二章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建设管理

第六条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约集聚、创新驱动、绿色环保、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原则规划建设须严格遵循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建设时序,统筹基础设施、产业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第七条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需严格达到“五通一平”标准,市住建局和派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市住建局负责米林水电产业“五通一平”前期开发建设各项工作;派镇人民政府负责派镇水电产业园“五通一平”前期开发建设各项工作聚焦园区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核心需求,重点完善配套设施,为企业入园发展筑牢硬件基础。

(一)统筹推进园区道路交通建设,规划建设便捷通畅的园区路网,衔接周边主干道路,完善道路标识、照明、排水等附属设施,保障企业物料运输和人员通行便捷高效;

(二)优化给排水系统建设,建设完善供水管网,保障企业生产用水和园区生活用水稳定供应,同步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和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园区污水达标排放,守护园区生态环境;

(三)强化供电、通信保障,协调电力、通信部门,建设标准化供电线路和通信管网,优化供电容量配置,提升通信网络覆盖质量,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需求;

(四)扎实推进场地平整和环境绿化工作,对园区地块进行科学平整,清除场地障碍物,确保地块符合企业建设要求,同时合理规划园区绿化区域,种植适宜本地生长的绿植,打造绿色、生态、宜居的园区环境,提升园区整体品质。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土地需严格遵循净地”出让各项标准,市自然资源局持续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牵头做好园区土地储备、报建、规划、出让等全流程相关工作,发改、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协同配合,全力保障企业实现“拿地即开工”,推动项目快速落地见效为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土地保障。

  米林市发展和改革经信商务局履行产业招商及园区管理制度建设主体责任,聚焦水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补齐招商与管理短板,提升园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一)科学制定产业招商规划,立足本地水电资源禀赋,明确园区招商重点领域和目标企业,合理编制招商规划,精准对接优质企业,推动产业链集聚,提升园区产业竞争力。

(二)牵头规范《入园投资建设协议》制定,结合净地”出让、产业准入等要求,细化核心条款,明确双方权责、履约标准、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确保协议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三)完善园区配套规章制度,牵头制定产业发展、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制度,明确管理标准与责任分工,形成全覆盖、可落地的制度体系,规范企业经营和园区日常管理。

(四)强化制度执行与招商统筹,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推动招商规划与土地储备、规划出让等工作衔接,同时加强协议履行和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推动园区管理提质增效。

第三章 企业(项目)入园管理

 入企业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米林市水电产业园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等相关政策;

(二)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鼓励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工业产业技术,禁止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入园;

(三)符合环保准入条件,满足米林市水电产业园规划环评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项目布局应以安全为前提,统筹考虑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

(五)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项目投资强度、纳税、产值应参照《米林市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准入、退出评审机制(试行)》执行。

(七)诚信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一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应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园内企业环评执行率应达到100%

第十 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立项备案、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等法定程序,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米林市水电产业园服务中心应建立项目动态管理台账,对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定期调度和跟踪管理。

第十 企业不得闲置土地,企业闲置土地超过规定期限的,按国家有关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处理。

第十 企业入园实行联合准入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企业向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提交书面入园申请及相关材料,材料清单由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另行公布;

(二)联合审核: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在收到完整材料后,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的产业符合性、环境影响、安全评估、用地规划、投资强度等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核意见;

(三)审定与签约: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后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入园投资建设协议》

(四)项目用地:自然资源局启动用地招拍挂程序,企业竞得用地后开展相关手续办理;

)手续办理: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全程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备案、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第十 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企业入园前需与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签订《入园投资建设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时限及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和生产经营;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营范围或生产工艺,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严禁引进和建设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米林市水电产业园产业定位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且无有效治理措施的;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应建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企业需加强职工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米林市水电产业园经济运行、投资进度、用地效益、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数据,为米林市水电产业园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园区运营管理

第十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实行统一管理与部门协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园区服务中心牵头制定完善园区相关规章制度。派镇人民政府和园区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协调解决派镇水电产业园和米林水电产业园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营中的重大问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园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基础设施与运维管理、企业与入驻项目管理、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经济运行与产业服务、综合治安与秩序管理、生态环保与合规管理以及行政后勤与内部运营相关工作。

十条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运营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精准引育”的产业招商和培育体系。

第二十 鼓励社会资本在米林市水电产业园内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载体,积极探索合作园区发展模式,逐步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投资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的运营管理机制。

第二十 鼓励入园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 建立米林市水电产业园年度考核评价制度,由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包括米林市水电产业园入驻企业。

第二十 企业考核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一)经济贡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产值、年度税收贡献、亩均税收等;

(二)履约情况:包括入园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效率、建设进度执行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

(四)环境保护:包括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能源资源节约、碳排放管控等情况;

(五)就业带动:包括用工规模、本地居民就业比例、劳动用工合规性等。

第二十 企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在金融支持、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由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约谈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三)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或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入园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等情形的企业,启动退出程序。

第二十 米林市水电产业园整体发展情况纳入米林市相关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米林市水电产业园管理运营优化和资源要素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米林市水电产业园

(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经营范围,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四)因企业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的;

(五)严重违反《入园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 企业退出程序:

(一)由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园区服务中心根据考核结果或日常监管情况提出退出建议;

(二)经相关部门联合核查确认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产处置和场地腾退;

(四)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依规收回。

第二十 企业自愿退出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十条 经费保障。米林市财政局负责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 人员保障。

(一)结合米林市水电产业园工作实际,米林市组织部门合理核定米林市水电产业园管理运营、规划建设、企业服务等岗位人员编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制定园区人才引进专项政策,重点引进园区运营管理、产业链招商、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业人才,给予相应的薪酬补贴、住房保障等优惠待遇,吸引优秀人才扎根园区、服务园区

(二)米林市水电产业园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在米林市水电产业园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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