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关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市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米林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规定。
第二条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藏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设,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挂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资质实施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三)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全市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个促进全市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四)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市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等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相关资料的藏文翻译工作。
(五)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警车、信息化建设等管理工作。
(六)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七)完成市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