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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医保基金使用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我区出台医保基金使用信用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对守信和失信主体采取激励和惩处措施等内容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构建欺诈骗保失信惩戒制度,规范引导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2022年,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拉萨市、日喀则市列为我区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先行探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试点工作,为全面扎实有效推进试点进程,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路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依据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该局结合实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该《办法》。

据介绍,《办法》分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与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附则六个部分。《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和采集要求、信用评价方式和评定等级、评价指标构成、评价结果发布和应用,阐述了对守信和失信主体所要采取的激励和惩处措施、信用修复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以及不予修复的情形等。

《办法》有什么特点呢?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业解读。一方面,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医药服务行为,增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等相关各方诚信意识,营造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良好信用环境,《办法》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了分类,设定了三级指标和五个信用等级;另一方面,为促进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和信用资源优化配置,强化信用考核结果应用,《办法》明确了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和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另外,信用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具有知晓权、异议权、修复权,《办法》明确了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全方位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是推进我区医疗保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探索的有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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