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林市人民政府
为预防和遏制陡坡地开垦引发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与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和《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藏水农〔2024〕56号)等法律法规与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了米林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米林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25度以上陡坡地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全市划定连片范围在5公顷以上的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537076.19公顷,涉及派镇、丹娘乡、南伊珞巴民族乡、米林镇、羌纳镇、里龙乡、卧龙镇、扎西绕登镇等8个乡镇。具体分布范围见附件。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米林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示意图
米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米林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