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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林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米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林市

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米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5〕1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米林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所列主体可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制定。拟提请米林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提前商市政府办公室立项同意。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各项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要求。特别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5〕18号)要求执行。

三、《米林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实际,及时增减并经米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纳入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管理。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

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米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网站公示)



                                米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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