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市分局关于确认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三定方案”规定。根据《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林委办〔2024〕4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市分局为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
依据上述规定。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派出机构: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市分局,自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三、执法权限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市分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一)现场检查;
(二)查封、扣押;
(三)代履行;
(四)行政处罚。
四、执法依据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市分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市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下复议机关中请行政复议。
执法机构: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市分局
复议机构:米林市人民政府
(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米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确认的执法机构: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市分局,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覆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市分局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亮证执法。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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