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林市人民政府
为解决我市部分符合划拨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已建设和未建设项目)未办理规划许可的问题,规范上述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米林市符合划拨建设用地项目明确规划条件的处理意见》,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文件内容科学合理,现将该处理意见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征求公众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6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17日,为期7天。
二、公示渠道
1.米林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milin.gov.cn/)
2.米林自然资源公众号
三、公众意见提交途径
1.邮寄地址:米林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办公室
2.电子邮箱:mlgtkjgh@126.com
3.联系电话:0894-5452855。
米林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米林市符合
划拨建设用地项目办理规划许可
的处理意见
为解决我市部分符合划拨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已建设和未建设项目)未办理规划许可的问题,规范和促进上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西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
米林市行政区划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划拨用地所列举的四大类型,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非营利性建设用途的土地(除住宅用地外),已明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类型,分以下情形:
(一)已建设项目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用地和建设工程相关规划手续的;
(二)尚未建设项目不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范围内需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
二、处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保障建设项目合法性。
(二)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结合项目建设的历史原因和现状情况,分类制定解决方案,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三)符合规划、科学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修订)及相关规定,推进建设项目科学规划,有序建设。
三、处理办法
(一)在本处理意见实施前已建设的项目。若建设项目位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范围内且符合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依据详细规划要求明确,其中建设规模可按照实际建设的测量面积明确,按需要补办规划许可;若建设项目不在详细规划范围内,在不涉及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约束下,不影响规划实施情况下,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规模)可参照相关行业规范、立项规模、结合实物测绘的指标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基于该类项目建设情况,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处理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该类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后补办规划手续。
(二)在本处理意见实施时未建设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要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可按照发改部门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等条件,委托具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开展用地规划条件论证,将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方案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后,根据批复的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方案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划拨决定书后,按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本处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