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米林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藏政发(2019)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经市司法局审核及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米林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30个)
1.米林市密码管理局
2.米林市国家保密局
3.米林市档案局
4.米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米林市新闻出版局
6.米林市广播电视局
7.米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米林市编译局
9.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源局、数据管理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10.米林市教育局(体育局)
11.米林市公安局
12.米林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13.米林市司法局
14.米林市财政局(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5.米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米林市自然资源
17.米林市林业和草原局(米林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8.米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米林市城市管理局
20.米林市交通运输局
21.米林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科技局)
22.米林市水利局
23.米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24.米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5.米林市审计局
26.米林市应急管理局
27.米林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28.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市分局
39.米林市消防救援局(米林市消防救援大队)
30.国家税务总局米林市税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个)
1.米林市气象局
2.米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3.米林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三、相关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开。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